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劉惠芳)近日,邵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成功處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,涉事雙方車輛未發(fā)生直接接觸,卻依然判定一方負事故全責。這一案件再次提醒廣大駕駛員,“無接觸”并不意味著“無責任”。
2月13日上午9時許,邵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七中隊接到群眾報警,稱在九公橋鎮(zhèn)白竹村附近路段發(fā)生一起交通事故,一輛渣土車與電動自行車會車時,因渣土車占道,致使電動自行車駕駛員王某珍受傷,車輛受損。民警迅速趕到現場,發(fā)現渣土車司機事發(fā)后僅短暫停車查看,便駕車離開。通過仔細勘查渣土車剎車痕跡,并走訪周邊群眾,交警于當日11時在九公橋一高鐵工地鎖定肇事車輛及司機李某軍。面對警方調查,李某軍表示不解:“兩車沒碰著,為啥我要擔責?”民警解釋,此次事故中,渣土車轉彎時未減速且占道行駛,導致對向正常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避讓不及,這屬于典型的“無接觸交通事故”。最終,交警依法認定李某軍負事故全部責任。
2月14日,王某珍家屬將一面寫有“熱心為民 公正執(zhí)法”的錦旗送到交警手中,對辦案民警認真負責的工作態(tài)度和公正執(zhí)法表示感謝。
邵陽縣交警提醒廣大駕駛員,在道路行駛過程中,不僅要避免直接碰撞,更要時刻遵守交通規(guī)則,保持安全駕駛距離和速度,避免因不當駕駛行為引發(fā)事故。即使沒有發(fā)生直接接觸,若因自身過錯導致其他車輛或行人發(fā)生意外,仍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法律鏈接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19條第五項規(guī)定:“交通事故”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,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。“碰撞”不是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,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關系,就可以導致交通事故。
責編:樊芳
一審:樊芳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